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GMP认证条件
时间:2015-03-26 阅读:118
自2012年10月*公布《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山东鲁创分析仪器有限公司针对实施办法为饲料行业维生素,氨基酸,三聚氰胺等等建立了完善的检测方法和专门的配置方案,提供饲料企业GMP认证仪器配置—LC3000型液相色谱仪,真诚为用户创造有利条件和认证依据!用于测定饲料中维生素A、维生素D3、维生素E、饲料添加剂、*、安普霉素、*、*等。
企业应当为其生产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制定企业标准,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应当经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的饲料检验机构验证。
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当配备能够满足产品主成分检验需要的检验仪器;
(二)检验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1.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理化分析室有能够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前处理室有能够满足样品前处理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设施;同时对于高温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应当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
3.配备液相色谱仪、可见紫外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仪器室的面积和布局应当满足其使用要求。同时配备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分光光度计的,应当分室存放;
4.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
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与管理、产品贮存与运输、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召回、人员与卫生、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