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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肉水分测定-国家标准

时间:2012-10-19      阅读:1455

畜禽肉水分*-水分测定-国家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肉水分*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猪肉、牛肉、羊肉、鸡肉和鸭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9695.15肉与肉制品水分含量测定
  GB/T9695.19肉与肉制品取样方法
  3要求
  3.1畜禽肉水分*应符合表1要求。
  表1畜禽肉水分*
  单位为%
  品种指标
  猪肉≤76.5
  牛肉≤76.5
  羊肉≤77.5
  鸡肉≤76.5
  鸭肉≤80.0
  4检验方法
  4.1抽样
  按GB9695.19规定的方法执行。
  4.2试样制备
  4.2.1鲜肉:将剔除脂肪、筋、腱后的肌肉组织用绞肉机(孔径不大于4mm)至少绞两次。绞碎的样品应尽快测定,若不立即测定,应密封冷藏贮存,防止变质和成分发生变化。贮存的样品在启用时应重新混匀。
  4.2.2冻肉:自然解冻,并记录解冻前后的样品重m1和m2(至0.01g),解冻后的样品按本标准4.2.1制备。
  4.3测定方法1干燥箱干燥法(仲裁法)
  按GB/T9695.15规定的方法测定。
  4.4测定方法2红外线干燥法(快速法)
  4.4.1原理
  用红外线加热将水分从样品中去除,再将干燥前后的质量差计算成水分含量
  4.4.2仪器
  4.4.2.1红外线快速水分分析仪水分测定范围0-100%,读数精度0.01%,称量范围0-30g,称量精度0.001g。
  4.4.3测定
  接通电源并打开开关,设定干燥加热温度为105℃,加热时间为自动,结果表示方式为0-100%。
  打开样品室罩,取一样品盘置于红外线水分分析仪的天平架上,并回零。
  取出样品盘,将约5.00g按本标准4.2.1制备而成的样品均匀铺于盘上,再放回样品室。
  盖上样品室罩,开始加热,待完成干燥后,读取在数字显示屏上的水分含量。在配有打印机的状况下,可自动打印出水分百分含量。
  4.5测定结果表述
  4.5.1鲜肉的水分百分含量按4.3或4.4的测定值报告结果。
  4.5.2冻肉的水分百分含量按式(1)计算:
  式中:
  X——水分百分含量;
  m1——解冻前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m2——解冻后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C——解冻后样品的水分百分含量。
  产品型号:JT-K10(该型号为畜禽肉水分*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肉品取样送检程序及注水肉鉴定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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