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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天然矿泉水标签的标注有哪些要求?

2009/5/13 17:27:56
    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中规定:

    饮用天然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的地下矿水;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盐、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在天然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明矿泉水水源地的名称及通过国家(或省)级鉴定认可的批准号。

    (1)产品标签上必须按GB 7718的有关规定,标注:

    1)产品名称;

    2)净含量;

    3)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4)生产日期;

    5)保质期;

    6)标准号。

    产品名称与净含量须排在同一展示面。

    (2)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明:

    1)特征性界限指标;

    2)pH值;

    3)溶解性总固体物;

    4)主要阳离子(K+、Na+、Ca+、Mg2+);

    5)阴离子(HCO3-、SO42-、Cl)的含量范围;

    6)含或者不含二氧化碳,是天然存在的还是人工加入的。

    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一次性包装的瓶装产品保质期不少于1年;非一次性包装的桶装产品(在桶盖未启封前)保质期不少于3个月。

    企业可根据自身技术水平、地区和季节气温差异、市场营销情况情况,针对不同类型包装产品,按上述规定在标签上标明具体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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