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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汽车衡6个月的周期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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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5 9:26:19
  对于大型衡器“量程稳定性”试验方法由于没有相应配套的实验室设备,即使在技术条款中制定了,也无法实施,还不如制定一些行之有效的、可以方便执行的试验方法,比如改为“长期稳定性试验”。
  
  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多年来坚持对“数字指示轨道衡(以前称为‘静态电子轨道衡’)”、“自动轨道衡(以前称为‘动态称量轨道衡’)”等产品,型式评价试验时分两步进行,在使用现场*次试验时执行检定规定的项目和计量性能指标,合格后将所有可调整部位封存或记录,一个使用周期后,在不允许进行任何调整情况下,直接检测轨道衡的称量性能、偏载、鉴别力和重复性,要求计量性能指标符合使用中检查的规定。
  
  也正是国家轨道衡计量站采用“长期稳定性试验”的方法进行型式评价试验,多年来所发放的“轨道衡”许可证产品,还没有出现通过型式评价试验产品在实际使用中发生重大问题的现象。
  
  针对量大、面广的大型非自动衡器,特别是电子汽车衡产品,也是可以采用这种试验方法的。对于一个申请电子汽车衡许可证的产品,只要其采用的“称重指示器”和“称重传感器”分别已经获得了相关的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的型式评价报告,在“兼容性”核查时又能满足要求,作为法定技术机构就可以对安装在使用现场的产品,按照型式评价大纲对其主要计量性能指标进行试验,检测合格后对影响计量性能的装置进行必要的封存和记录,发给盖检定合格的检定证书。在使用了6个月左右后,不允许进行任何调整,直接检测电子汽车衡的称量性能、偏载、鉴别力和重复性等性能指标,要求计量性能符合使用中检查指标。试验工作结束后,出具型式评价报告。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探讨:1.6个月的周期如何界定
  
  从严格意义上考虑,试验期限是包括当地zui热天气或zui冷天气范围内,这样就不是6个月的周期,而是一年的周期了。如果考虑到在zui热或zui冷天气室外工作难度比较大,选择避开这个天气时段,这样6个月中既包含了温度变化较大的情况,也包含了实际使用时被称物对衡器的反复作用,所以可以比较随意安排时间。而且,一般数字指示秤的检定周期在一年之内,所以规定6个月的周期也符合规程要求。
  
  2.是否与现场使用频次关联
  
  6个月的周期内应该不考虑使用频次的问题,所以在进行产品型式评价试验时,审报单位可能为了保证能够顺利通过,会尽量避免选择使用频次大的产品。但是也不要选择基本不太使用的产品进行型式评价试验(法定计量机构的人员应该检查该产品的使用记录)。
  
  3.是否可以在制造单位试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第十三条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人生产。
  
  为此,制造单位在没有取得“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的情况下,是不能销售使用的,制造单位可以在自己的生产区域内安装产品进行型式评价试验。如果此类产品在制造者的生产区域内安装,必须能够经受室外环境的影响,并且被称物能够反复对承载器和称重传感器施加作用(法定计量机构的人员应该检查该产品的使用记录)。但是,在制造者的生产区域内安装,会影响制造者的生产场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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