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锅炉 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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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5次工业锅炉 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代替JB/T 10094-1999《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JB/T10094-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钢制锅炉,并对锅炉的压力容量范围作了适当的调整(1999版的第1章;本版的第1章);
——锅炉热效率指标根据不同的燃烧方式列表提出,且作了适当调整,取消了燃烧劣质煤的热效率指标(1999版的2.2.4;本版的3.1.4);
——增加了过热蒸汽锅炉过热器入口蒸汽湿度的考核要求(本版的3.1.2.1);
——增加了锅炉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和排烟温度的考核要求(本版的3.1.5和3.1.6);
——增加了锅炉可靠性的考核要求(本版的3.1.8);
——增加了锅炉设计的基本要求的规定(本版的3.2);
——增加了锅炉配用辅机及附件的要求(本版的3.4);
——增加了锅炉检测与监控仪表及装置的功能要求(本版的3.5);
——对锅炉的质保期限作了适当的调整(1999版的2.3.4;本版的9.1);
——取消了锅炉应有110%超负荷能力的规定(1999版的2.2.5);
——取消了对新定型产品必须进行鉴定的规定(1999版的第4章);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锅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SBTS/TC73)归口。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技术要求
3.1 额定工况下的性能
3.2 设计的基本要求
3.3 制造
3.4 配用辅机及附件的要求
3.5 检测与监控仪表及装置的配置要求
4 检验和试验
5 测试方法
6 油漆、包装、标志和随机文件
7 安装及使用要求
8 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