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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建造基本要求

时间:2014-08-12      阅读:868

锅炉房建造基本要求

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候车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锅炉房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层中,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l0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

 

  1. 每台锅炉必须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量;

 

  1. 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联锁保护装置要定期维护和试验,以保证其灵敏、可靠;

 

  1. 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1. 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司炉操作证,且连续操作同类别锅炉五年以上,未发生过事故;

 

  1. 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除符合本规程第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且锅炉房的设置应事先征得市、地级及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1. 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1.66MPa;

 

  1. 必须是用油、气体作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

 

  1. 燃料供应管路的连接采用氢弧焊打底。

 

此外,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泄压处不得与聚集人多的房间和通道相邻。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1. 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1. 地面应平整无台阶,且应防止积水;

 

  1. 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

 

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l2m,且面积不超过200m2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锅炉房的出入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

 

露天布置的锅炉应有操作间,并应有可靠的防雨、防风、防冻、防腐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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