膨化行业标准
时间:2010-01-11 阅读:1934
本标准是膨化食品的通用技术标准。标准中涉及的卫生要求,参照采用相
关的国家卫生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上海百事食品有限公司、上
海晨光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喔喔食品有限公司、嘉年华(天津)有限
公司、广州亨氏联合有限公司、湖南旺旺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岩、黄志、陈守东、倪耀奇、姚松君、张国雄。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膨化食品
QB 2353—1998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膨化食品的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标志、标签及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谷物、薯类或豆类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油炸或挤压等
方式膨化而制成的,具有一定膨化度的各类疏脆食品。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
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
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版本的可能性。
GB 190—19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1—1991 白砂糖
GB 1352—1986大豆
GB 1353—1986玉米
GB 1354—1986大米
GB 1355—1986小麦粉
GB 1445.1—1991绵白糖
GB 2716—1988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17—1996酱油卫生标准
GB 2719—1996食醋卫生标准
GB 2749—1996蛋制品卫生标准
GB 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410—1985全脂乳粉
GB/T 5411—1985脱脂乳粉
GB/T 5415—1985奶油
GB 5461—1992食用盐
GB 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8883—1988食用小麦淀粉
GB/T 8884—1988食用马铃薯淀粉
GB/T 8885—1988食用玉米淀粉
GB/T 8967—1988谷氨酸钠
GB/T 10459—1989蚕豆
GB/T 10460—1989豌豆
GB/T 10461—1989小豆
GB/T 10462—1989绿豆
GB/T 10463—1989玉米粉
GB/T 12457—1990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GB/T 12769—199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14’772—1993仪器中粗脂肪的测定方法
GB 14963—1994蜂蜜卫生标准
GB 15197—1994精炼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17401—1998膨化食品卫生标准
QB 1500—1992味精
QB 1840—1993工业薯类淀粉
ZBX 14010—1987人造奶油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膨化
原料受热后水分急剧汔化,使体积膨胀的过程。
3.2膨化食品
采用膨化工艺制成的体积明显增大,具有一定疏脆度的食品。
4产品分类
膨化食品按加工工艺可分为4种类型。
4.1焙烤型膨化食品
以谷类、薯类或豆类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烧、焙炒或微波等加热方式膨化
而制成。
4.2油炸型膨化食品
以谷类、薯类或豆类等为主要原料,经食用油煎炸膨化而制成。
4.3直接挤压型膨化食品
以谷类、薯类或豆类等为主要原料,经挤压机挤压,在高温、高压条件下,
利用机内外的压力差,使产品膨化而制成。
4.4花色型膨化食品
以焙烤型、油炸型或直接挤压型膨化食品为坯子,用油脂、酱料或果仁等
辅料夹心或涂层而制成。
5技术要求
5.1原料要求
5.1.1玉米应符合GB 1353的规定。
5.1.2大米应符合GB 1354的规定。
5.1.3小麦粉应符合GB 1355的规定。
5.1.4玉米粉应符合CB!T 10463的规定。
5.1.5大豆应符合GB 1352的规定。
5.1.6蚕豆应符合GB/T 10459的规定。
5.1.7豌豆应符合CB!T 10460的规定。
5.1.8小豆应符合GB/T 10461的规定。
5.1.9绿豆应符合GB/T 10462的规定。
5.1.10小麦淀粉应符合GB!T 8883的规定。
5.1.11马铃薯淀粉应符合GB/T 8884的规定。
5.1.12玉米淀粉应符合GB/T 8885的规定。
5.1.13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5.1.14精炼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15197的规定。
5.1.15人造奶油应符合ZBX 14010的规定。
5.1.16奶油应符合GB!T 5415的规定。
5.1.17白砂糖应符合GB 317.1的规定。
5.1.18绵白糖应符合GB 1445.1的规定。
5.1.19全脂乳粉应符合GB!T 5410的规定。
5.1.20脱脂乳粉应符合GB/T 5411的规定。
5.1.21蛋制品应符合GB 2749的规定。
5.1.22蜂蜜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
5.1.23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5.1.24酱油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
5.1.25食醋应符合GB 2719的规定。
5.1.26谷氨酸钠应符合GB 8967的规定。
5.1.27味精应符合QB 1600的规定。
5.1.28木薯淀粉应符合附示A(标准的附录)的规定。
5.2感官要求
5.2.1焙烤型、油炸型和直接挤压型产品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色泽
色泽正常,且基本均匀,不得有过焦的颜色
滋味、气味
具有主要原料经加工后应有的香味,无焦苦味、油味及其他异味
形态
具有该产品的特定形状、外形完整,大小较均匀
组织
内部呈多孔形,基本没有结块现象。焙烤型和油炸型产品应口感松
脆,不粘牙;直接挤压型产品应口感疏松,不粘牙
杂质
无外来杂质
5.2.2花色型产品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要 求
色泽
色泽正常,且基本均匀,坯子不得有过焦的颜色
滋味、气味
具有主要原料经加工后应有的香味,无焦苦味、油味及其他异味
形态
具有该产品的特定形状、外形完整,大小较均匀。夹心产品的夹心
料应无外溢,涂层产品应涂布均匀
组织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特征,坯子应符合表1的规定。夹心产品的坯子
应厚薄均匀,夹心层次分明。涂层产品的涂层应厚薄均匀,层次分
明
杂质
无外来杂质
5.3净含量要求
5.3.1单件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与标签标注的质量(g)之差,不得超过
表3规定的负偏差。
表3
净含量(g)
负偏差
%
g
5~50
9
50~100
4.5
100~200
4.5
200~300
9
300~500
3
500~1000
15
5.3.2每批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平均偏差应当大于或者等于零,并且单件
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超出计量负偏差件数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单位:件
批量JD
抽样件数
单位超出负偏差件数
P≤10
全抽
不允许
P≤
≥10
不允许
p>250
i>30
1≤
平均偏差计算公式
∑(Qz—Qn)
△Q=三__—一
船
△Q——抽样产品的平均偏差,g;
Qz——定量包装产品的实际净含量,g;
Q。——定量包装产品标签中标注的净含量,g;
r,一抽样件数。
5.4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项 目
指 标
筛下物,% ≤
5.0
水分,% ≤
7.O
脂肪,% ≤
40.0
氯化钠,% ≤
普通型
大颗粒型”
2.5
4.5
酸 价
按GB 17401的规定执行
过氧化值
羰基价
黄典霉毒素B。
砷
铅
食品添加剂
按GB 2760的规定执行
注:1)大颗粒型是指较大颗粒盐粘在表面的产品
5.5微生物学指标
微生物学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按GB 17401的规定执行
致 病 菌
6试验方法
6.1筛下物
将整包试样拆除包装后,用感量O.1g的天平称其质量(m。),然后将样品通
过~200X50/3.15的标准检验筛(GB 6003—1985),称其筛下物的质量(Ⅱk),
按式(1)计算筛下物。
x:竺×100%.………………………………………(1)
,”1
式中:x——筛下物含量,%;
m。——试样质量,g;
rIl厂筛下物质量,g。
6.2水分
按GB/T 14769规定的方法测定。
6.3脂肪
按GB/T 14772规定的方法测定。
6.4氯化钠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
6.5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黄曲霉毒素B。、砷、铅、菌落总数、太肠菌
群、致病菌按GB 17401规定的方法测定。
7检验规则
7.1批
同日生产和包装,且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7.2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按万分之五的比例随机抽取样品,抽样量不得少于2kg。
7.3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必须经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
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菌
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指标。
7.4型式检验
可根据产品质量情况随时进行型式检验,但至少每半年检验一次。当改变
主要原辅材料或关键生产工艺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标
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7.5判定规则
7.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判为合格品。
7.5.2若检验结果中微生物学指标不符合本标准,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
若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
标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
8标志和标签
8.1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标注内容有: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
8.2食品名称可以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
称”,但应同时标明“膨化食品”字样及产品的类型。
8.3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9包装、运输、贮存
9.1包装
9.1.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9.1.2采用袋装、盒装或筒装等包装形式,封口平整,包装严密,不透气。
9.1.3外包装就牢固,确保内容物在运输和贮存的过程中不受挤压。
9.2运输
9.2.1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有篷盖。
9.2.2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防雨、防晒。
9.3贮存
9.3.1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清洁的沧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
味、有腐蚀性、潮湿的物品混贮。
9.3.2产品应放在托盘上,且离地、离墙12cm以上,中间留有通道,产品
码放整齐,码放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为限。
10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生产企业可根据生产情况,
自行确定产品保质期,但保质期不得低于3个月。
A1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A1的规定。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木薯淀粉
表A1
项 目
要 求
外观
洁白的粉末,具有光泽
气味
具有木薯淀粉固有的特殊气味,无异味
水分,% ≤
15.O
白度,%
(457m蓝光反射率) ≥
88.O
细度,%
[~200X50/o.15的标准 ≥
筛通过率(GB 6003—1985)]
99.5
斑点,个/elIl2 ≤
5.0
酸度,札 ≤
(中和lOOg干基淀粉消耗0.1mol/L
氢氧化钠溶液的毫升数)
18.0
灰分(干基),% ≤
O.30
蛋白质(干基),% ≤
O.20
粘度,恩氏度
(湿度25"C~‘) ≥
1.60
二氧化硫,% ≤
0.004
A2试验方法
按QBl840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