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
时间:2007-11-15 阅读:360
《通知》指出,为满足药品市场需求,对已备案正在进行药品GMP改造并已完成主体工程,预计在2004年年底之前能通过GMP认证的企业(或剂型)所涉及的药品,如确属临床急需的,可以委托其他已取得相应药品GMP证书的企业进行生产,委托生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6月30日。原料药不得进行委托生产。根据停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已停产企业(或车间)于2004年6月底前生产且已完成制剂成型工序的产品,在当地药品监管部门监督下,可以继续完成后续生产工序,并经检验合格后销售。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备案改造企业的药品GMP认证工作,保证认证工作质量。同时要积极引导企业根据药品市场情况合理调整产品结构,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2004.08.17)
————摘自国家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