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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生猪屠宰场设备

时间:2022-12-11      阅读:372

屠宰企业的收入受屠宰的生猪数量、生猪的出肉率以及猪肉的价格影响屠宰生猪的数量一方面受产能影响,通常屠宰企业的产能利用率在60%以上;另一方面受市场的生猪供应量影响,在供应量不足的情况下,企业的屠宰量也会受到一定影响。另外,不同部位的分割猪肉售价也不尽相同,而不同的产品结构同样会带来不同的收入水平,屠宰场分割的越细致则可能带来的收入越高,冷鲜肉的售价通常也高于热鲜肉。屠宰设备是专门用来屠宰牛、羊、鸡、鸭等一些家禽家畜的肉食品机械在家禽屠宰设备厂专营大型的屠宰场中较为常见。不同牲畜的的屠宰设备存在一定的区别,根据牲畜的发小和种类有着很大的关系。但一般屠宰设备都涉及禽笼输送设备、麻电器、放血线、清洗机械、烫池、刨毛机、清水池、提升机、分割系列设备、胴体加工自动线等系列机械,涉及到的工艺程序比较多,基本上都是属于生产线的引进,单个的机械很难完成屠宰。。  屠宰设备的工艺都较为类似,但在引进时,其价格受到引进生产线规模的影响,如果是全自动屠宰设备的全套引进,其价格可能高达数百万,但如果是进行小型的生产线的引进,其价格多在三十万上下,如果是生产线中单个设备的购买,其价格更低,几千到数万不等,屠宰设备具体的价格还需要看引进的生产线的规模。当下市场上的屠宰设备供应商家众多,在选择时还需要选择技术强、品牌好的商家。 屠宰设备有哪些屠小型生猪脱毛机宰场的利润大吗?   二、屠宰场利润大吗   屠宰企业的收入受屠宰的生猪数量、生猪的出肉率以及猪肉的价格影响,一般屠宰场的产能利用率多在60%以上,利润率为3%-5%,一些运营的好的屠宰企业利润率能够达到10%以上。当下市场上的肉价还居高不下,屠宰企业的利润还是很大的。及时在平常肉制品价格稳定的时期,屠宰一头猪的利润也在200元左右,即使是待宰也有100左右的利润。但是我国的生猪饲养点都较为分散,在进行生猪的收购时还是有一定的成本。。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设置规划的要求,制订本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布局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布局方案,其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规模合理,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第十四条 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有待宰圈、屠宰间以及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设施设备,地面硬化不渗漏(三家禽屠宰设备厂专营)屠工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具备屠宰技能和基本肉品检验知识,并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四)有必要的消毒工具;(五)有污水排放以及病害肉品无害化处理措施;(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十五条 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县级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商务、农业、卫生、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本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布局方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申请人获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建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颁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申请人应当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运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应当附有生猪检疫合格证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屠宰现场依法实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实行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时申报检疫制度。第十八条 生猪屠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准屠宰。具体检测管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第十九条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第二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其中片猪肉还须加盖检验合格验讫章。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和场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对其屠宰、加工、销售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上加盖专用章,以方便识别。第二十二条 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在检疫、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建立缺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生猪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食品召回的规定予以召回。第二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收取屠宰加工费,必须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标准应当张贴明示。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以及生猪所有者、销售者收取费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不得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排放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并不得违反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生猪产品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肉品采购登记制度,并贴附肉品检疫和检验合格有效证明。不得采购非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加工、销售生猪产品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程操作,保证肉品卫生,防止肉品污染。鼓励对猪内脏以及分割的生猪产品实行包装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工及销售病害、注水、变质、有毒等不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生猪产品。第二十八条 运输生猪产品应当使用专用车,持有肉品检疫和检验合格有效证明。其中运输片鲜肉的,必须有吊挂设备;有温度要求的,必须使用相应的冷藏或者保温运输设备。第二十九条 鼓励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市场、超市、商场等经营者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签订协议,实行“场厂挂钩”和统一配送制度。第三十条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的供应区域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不得跨限定区域销售。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为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市场供应,对跨设区的市流通的生猪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向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具体备案办法由省商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对接到的举报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至(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屠宰未经(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跨限定区域销售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一)对依法应予许可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作出许可决定的;(二)对依法不应予以许可的事项,予以许可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四)因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一定区域内生猪私宰情况严重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牛、羊的屠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报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动物的屠宰管理需要参照本办法实行或者试点定点屠宰的,由省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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