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处理系统出现暂停运行使用如何解决?
时间:2021-07-15 阅读:55
一、废气处理系统暂停运行合规性要求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内容规定:
防止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依据地方《环境保护条例》内容的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需要维护、维修或者出现故障而暂停使用的,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并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排污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当在拆除或者闲置三十日前,报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同意。
二、废气处理设备暂停运行违规风险
1、闲置、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且有排放行为的,适用逃避监管的处罚规定,罚款10-100万元。
2、闲置、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则视为逃避监管,罚款10-100万元。
3、闲置、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报告了,但未经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按地方《环境保护条例》处罚2-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