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
第1号修改单
一、将1.1修改为:目的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将1.2修改为: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固定式(注1-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三、将1.3修改为: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设备: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
“(2)额定蒸汽压力小于0.1MPa的蒸汽锅炉;
“(3)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4)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5)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四、将1.4.3修改为: C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且V>50L(V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下同);
“(2)热水锅炉,p<3.8MPa,且t<120℃;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4.2MW。”
五、将1.4.4修改为: 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且30L≤V≤50L;
“(2)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t≤95℃。”
二十四、将13.3.4修改为:“13.3.2 排污管与排污阀连接
“锅炉排污管与排污阀可以采用螺纹连接。”
二十五、将13.4(1)(2)修改为:
“(1)锅炉可以不设独立的锅炉房,蒸汽锅炉安装位置应当与非操作人员有效隔离;
“(2)锅炉不需要安装告知,并且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
二十六、将13.5修改为:定期检验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锅炉的安全状况进行自行检查。”
二十七、将13.6(1)修改为“锅炉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
将13.6(4)修改为“锅炉操作人员不需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但应当根据本规程13.4(3)的规定经过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