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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自动燃气蒸汽锅炉安全使用事项

时间:2018-08-09      阅读:6289

  安全使用事项
  1、全自动燃气蒸汽锅炉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2、锅炉的安装、维修、改造。从事锅炉的安装、维修、改造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锅炉的安装、维修、改造。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安装、维修、改造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辖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将开工告知送当地县级*备案,告知后即可施工。
  3、锅炉安装、维修、改造的验收。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要向州*特种设备检验所申报锅炉的水压试验和安装监检。合格后由州*、州特种设备检验所、县*参与整体验收。
  4、锅炉的注册登记。锅炉验收后,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填写《锅炉(普查)注册登记表》,到州*注册,并申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登记证》。
  5、锅炉的运行。锅炉运行必须由经培训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持证人员操作,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八项制度、六项记录。
  6、锅炉的检验。锅炉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未经安全定期检验的锅炉不得使用。锅炉的安全附件安全阀每年定期检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检定一次,未经定期检验的安全附件不得使用。
  7、严禁将常压锅炉安装为承压锅炉使用。严禁使用水位计、安全阀、压力表三大安全附件不全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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