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团体标准合规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 834阅读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团体标准合规工作指引》的通知
 
  粤市监标准〔2026〕348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各团体标准组织:
 
  现将《团体标准合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规范团体标准制定与实施,促进团体标准优质发展。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7日
 
  团体标准合规工作指引
 
  为提高我省团体标准组织合规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意识和能力,规范团体标准制定与实施,促进团体标准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形成本工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通过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性梳理与汇总,构建清晰、准确的团体标准合规知识体系。本指引仅作为团体标准知识普及与工作参考工具,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不提出新的规范性要求。
 
  一、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
 
  (三)《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国标委联〔2022〕6号)
 
  (四)《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2024年第32号公告)
 
  (五)《中社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乱象专项整顿工作专班工作提示(四)》
 
  (六)《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2026年7月9日印发)
 
  二、主要合规事项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制定团体标准。
 
  (二)团体标准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
 
  (三)团体标准内容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四)不得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五)依据团体标准进行的认定评定,不得以表彰、评选评奖等方式开展,不得以发文、授牌等形式认定命名。
 
  (六)团体标准制定过程应当符合程序要求。
 
  (七)不得利用编制团体标准乱收费。
 
  (八)团体标准文本格式应当符合规定。
 
  三、内容和要求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制定团体标准
 
  1.聚焦主责主业,在团体标准组织章程确定的业务范围制定团体标准;
 
  2.围绕会员单位核心业务,不得以非会员单位的需求为主制定团体标准;
 
  3.不得由非会员单位牵头制定团体标准。
 
  注:依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八条,《中社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乱象专项整顿工作专班工作提示(四)》的“(一)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制定团体标准”的乱象。
 
  (二)团体标准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检查团体标准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当有关强制性标准更新,应当及时对相关团体标准开展评估,对影响标准有效实施的,应启动复审。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参考《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地方标准复审的要求。
 
  (三)制定的团体标准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1.团体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要求,标准化对象不属于国家发布的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别,符合“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要求;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3.团体标准主要内容或技术指标不得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内容严重重复;
 
  注:依据《中社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乱象专项整顿工作专班工作提示(四)》的“(二)制定的团体标准不符合相关要求”乱象第5点。
 
  (四)不得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检查是否存在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五)依据团体标准进行的认定评定,不得以表彰、评选评奖等方式开展,不得以发文、授牌等形式认定命名。
 
  检查是否存在依据团体标准进行认定评定时以表彰、评选评奖等方式开展,以发文、授牌等形式认定命名。
 
  注:依据《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六)团体标准制定过程应当符合程序要求。
 
  1.团体标准管理工作制度机制健全,建立规范的立项评估、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审核批准、定期复审等机制,并按照团体标准组织发布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
 
  注:依据《中社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乱象专项整顿工作专班工作提示(四)》的“(三)制定过程不符合程序要求”乱象第1点。
 
  2.不得将标准化工作业务委托或外包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招揽项目需求、组织立项编制、技术审查、审核批准等;
 
  注:依据《中社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乱象专项整顿工作专班工作提示(四)》的“(三)制定过程不符合程序要求”乱象第4点。
 
  3.准确、及时、规范开展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注:依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中社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乱象专项整顿工作专班工作提示(四)》的“(三)制定过程不符合程序要求”乱象第6点。
 
  (七)团体标准组织不得利用编制团体标准乱收费
 
  1.参加编制的企事业单位自愿交费的,团体标准组织应当明示收费标准和经费使用情况,所收经费应专款用于标准编制工作,且总额不得高于标准编制实际使用经费;
 
  注:依据《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第四十二条。
 
  2.不得以参编费、署名费等方式挂名收费,不得以给予标准号为名收取管理费;
 
  注:依据《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第四十二条。
 
  3.不得以咨询费、委托研究费等名义变相向参编单位、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收取标准编制费用;
 
  注:依据《中社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乱象专项整顿工作专班工作提示(四)》的“(四)利用编制团体标准乱收费”乱象第2点。
 
  4.不得以编制团体标准为由,变相指定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向参编单位收取咨询费、委托研究费等,或者授意、默许标准牵头单位向其他单位收取标准编制费用。
 
  注:依据《中社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乱象专项整顿工作专班工作提示(四)》的“(四)利用编制团体标准乱收费”乱象第3点。
 
  (八)团体标准文本格式应当符合规定
 
  1.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执行,团体标准的封面格式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注:依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2.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标准组织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组织代号合法,不得与现有团体标准组织代号重复,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得与本团体标准组织已发布的标准重复。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四、鼓励构建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体系
 
  (一)团体标准组织管理职能和工作制度方面
 
  1.以制度形式明确标准化职能以及承担该职能的组织机构。
 
  2.建立经费管理、技术管理、文件管理、会议管理、申诉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制度,并贯彻执行。
 
  3.配备与标准化工作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具备条件的,宜设置专职岗位,建立和管理标准化专家库,为标准制定提供技术支撑。
 
  4.定期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自我评估和持续改进,适时公开相关情况。
 
  5.建立针对标准化工作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发生重大舆情等及时回应。
 
  6.与其他标准组织、合格评定机构建立联络与合作机制,开展共同制定标准、标准互认等,如探索跨组织联合制定或联合发布标准的合作机制、建立“标准+评价/认证”协同机制等。
 
  (二)团体标准编制工作方面
 
  1.按照提案论证、立项评估、标准起草、征求意见与处理、技术审查、批准、发布、编号、复审等程序开展团体标准编制工作。其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2.团体标准参编单位不宜少于3家,确保标准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实施回避制度,组织团体标准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团体标准立项评估、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评估等工作,协调、处理反馈意见。
 
  3.团体标准编写结构合理、文本规范,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等起草规则。
 
  4.团体标准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关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要求。
 
  5.做好标准编制过程必要性文件资料存档,包括但不限于:立项、征求意见反馈处理、技术审查、审核批准、复审等关键环节过程材料。
 
  (三)团体标准实施应用工作方面
 
  1.不将参与标准起草、缴纳费用、接受培训、购买服务、取得指定机构出具的结果等作为采用团体标准或参与相关活动的不合理前置条件。不指定特定品牌、供应商或设置其他排他性条件。委托或授权其他机构时提出能力、独立性、公正性等要求。
 
  2.建立实施应用管理机制、应用评价机制,开展团体标准推广应用与实施、推广实施评估与管理、品牌建设与推广等工作,如标准授权使用、实施效果评估与改进、团体标准被引用或转化、团体标准获得政府文件、政府采购或监管活动采信等。
 
  (四)团体标准国际化工作方面
 
  开展团体标准国际化、团体标准组织及其会员国际化、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如推动团体标准互认、转化为国际或区域相关标准、应用于国际交流以及组织开展国际标准化技术交流等活动。
 
  注:参考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化 良好行为规范》(20262052-T-469)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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