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3988
《山东省食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必要性
我省是畜禽屠宰和畜禽产品消费大省,强化畜禽产品全链条追溯监管,是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提高群众消费安全感和满意度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为督促相关屠宰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好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畜牧兽医局通过联通“鲁牧云”和“山东食链”,构建了从养殖、屠宰源头到食品生产经营末端的全环节追溯链条。为进一步明确信息化追溯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落实,两部门联合起草了规范性文件《山东省食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二、起草依据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制定。
三、起草过程
在总结前期追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经验基础上,省市场监管局、省畜牧兽医局深入开展调研,完成《规定》初稿。11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畜牧兽医局组织畜禽屠宰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代表、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代表、基层监管人员代表、法律顾问、舆情专家、数据资源专家等对《规定》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论证,对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进行评估。根据参会人员意见,两部门对《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本公开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17条,主要包括了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如何确定信息化追溯品种、实行信息化追溯的主体,以及信息化追溯的方式、追溯数据的应用和法律效力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