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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六个方面提出具体建设要求 规范家禽、牛羊集中屠宰

来源:食品机械设备网整理 10383

  为提高家禽屠宰水平,保证肉品质量,规范家禽集中屠宰企业的建设标准,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制定了《山东省家禽集中屠宰企业建设条件(试行)》和《山东省牛羊集中屠宰厂(场)建设条件(试行)》(以下简称《建设条件》),规定本行政区域内新建、迁建、扩建和改建的家禽集中屠宰企业的审核工作按本建设条件执行。《建设条件》对新建(改、扩建)牛羊屠宰(家禽集中屠宰)企业从选址与环境、厂房和车间、设备与设施、检验检疫、管理制度等六个方面提出具体建设要求。

 

  《建设条件》规定,厂房和车间需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待宰区、隔离区、屠宰间、实验(化验)室、兽医室、化学品存放间、无害化处理间(暂存间)等功能区域,布局与设施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屠宰车间及分割车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设施设备。
 
  《建设条件》就“设备与设施”做了详细说明,其中家禽集中屠宰企业配备致昏、悬挂输送、沥血、烫毛、脱毛、预冷机、活禽笼具洗消等设备;有与屠宰数量相适应的头、爪、内脏存放设备。牛羊集中屠宰厂配备活畜淸洗、致昏、悬挂输送、接血槽、劈半等设备;有与屠宰数量相适应的头、蹄、内脏存放设备,实行一畜一筐(篮、桶)。
 
  同时,《建设条件》对屠宰企业人员配备方面也提出要求,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家禽年屠宰规模在1000万羽以下企业配备5名以上,1000万羽以上的配备9名以上;肉牛肉羊屠宰厂(场)配备3名以上兽医卫生检验员。
 
  家禽/牛羊集中屠宰中,环境、设备关乎生产安全,检疫检验也是关键一环。《建设条件》要求家禽集中屠宰企业应设有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实验室(要求牛羊集中屠宰厂应设有检验检测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与理化实验室分开,应当配备与屠宰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必要的检测设备。
 
  另外,屠宰企业具备与屠宰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致病微生物、兽药残留、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以及水分等检测能力,若不具备,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资料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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